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2002]1608号


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
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
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做好“三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5.31”重要讲话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大意义,提出明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二、全面实行涉农税收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目前还没有建立公示制度的地方要狠抓进度,确保今年年底以前,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普遍建立公示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将公示制度普及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上来。根据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把农业税收公示与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一并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三、深入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十五”期间,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批准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标准。目前,要集中力量对农民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加价、乱收费进行专项整治。  
  
(一)坚决纠正农村用电乱加价和借农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的行为。加快城乡用电同价步伐,确保今年内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力争今年底与第二批农网改造结束同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二)坚决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将已明确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行政机关分解职能,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要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特别是不得乘改革水价之机,巧立名目乱收费。
  (三)进一步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以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继续抓好对农民建房收费清理整顿政策的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规定,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以收取工本费外,其他所有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一律取消。  
  
(五)加强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管理。有关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手续时,严禁搭售物品,强行服务收费和收取押金、保证金;严禁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收取各种费用。
  (六)加强共同生产费的管理。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要取消共同生产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足部分,按规定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尚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已经合法批准收取这项费用的,要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的比例征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对当地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的其它涉农价格和收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四、继续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各地应高度重视,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严禁利用办理农民外出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督促和检查工作,对违规收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和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精神,以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站,在村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等人员作为义务价格监督员,逐步形成县、乡、村较为完整的农村价格收费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对农民群众举报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年底以前,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以及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国家计委也将进行抽查。请各地务必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全面落实中央的各项减负政策,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国 家 计 委  
                   二OO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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